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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强制执行人的收入?附:典型案例及司法解释:hth华体会全站app

来源:hth华体会最新网站   发布时间:2022-11-01 00:47nbsp;  点击量:

本文摘要: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有以下结论性意见:第一,执行法院可以依靠生效判决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应得的收入,包括被执行人和执行人每月应得的收入、租金收入、股息、红利等。但需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预留基本生活保障费。另外,《民诉法》第243条“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予以保留”,适用被执行人应为自然人。被执行人是法人的,不适用豁免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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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有以下结论性意见:第一,执行法院可以依靠生效判决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应得的收入,包括被执行人和执行人每月应得的收入、租金收入、股息、红利等。但需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月预留基本生活保障费。另外,《民诉法》第243条“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予以保留”,适用被执行人应为自然人。被执行人是法人的,不适用豁免指定。

二、被执行人收入被执行时,在退休人员无其他行业可执行或收入不足以偿还债务时,人民法院可以请求退休人员养老金、养老金支付单位或社保机构帮助扣除退休人员养老金、养老金偿还债务。第三,对于被执行人的执行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协助法院依法执行。

执行阶段,执行法院已向协助单位送达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单位协助查封被执行人的债权,协助单位有义务协助法院查封。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催收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将债务人推给债务人,造成已推给债务人的产业无法收回的,除在实施产业规模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外,还可以追究其阻碍执行的责任。

第四,在执行法中,如果执行法院未能对被执行人的人工收入金额、抚养赡养家庭成员情况、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进行观察审查,将按照截留人工收入的执行方式保留被执行人已扣除的银行存款,缺乏作出裁决的事实依据,即基本事实不清,应驳回裁决,重新审查案件事实。第五,执行法院在第三人处接受被执行人的“所得”并执行扣款措施时,应当确认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清楚,债务数额无差异。注意不要把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视为应得收入,注意执行法中债权与收入的区别。

六、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行业进行分配或提取的,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至分配和提取之日。今后即使因被执行人申请再审而暂缓执行,也不可能继续对部门债务加倍计息。

相关执法《民诉法》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有协助观察执行义务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处以罚款: (三)相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绝协助扣押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相关财产证明转移手续、转移相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行业的。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执法文书规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有权扣押、收回被执行部门的收入。

但是,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用应当予以保留。人民法院扣押、提取所得时,应当以此为裁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社等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进行管理。《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工业保全措施 第六十七条第三人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擅自向债务人推销其所欠债务,致使已推销给债务人的产业无法收回的,除在推销的产业规模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外,可以追究第三人妨碍执行的责任。第六十九条第三人向申请人推销债务或者根据人民法院的推销通知被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当出具有关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事情若干问题的划定(试行)》【法释【2004】15号】被执行人及其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此标准确定必要的生活保障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业的划定》 [(2014)治他字第2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浙高发[2014]29号《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1 .应向被执行人支付的养老金,应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方的事务所收入,属于其负责行业的规模。根据《关于请求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废止劳社厅函[2002]27号复函的陈诉》第243条,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或者扣除之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转移或者改变行业价格的,视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必须对有关单位进行管理。”我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6条还规定:“有关单位的遗嘱执行人的收入尚未提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该单位协助扣押或者提取”。根据上述定义,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支付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和扣除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三、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要注意向社保机构说明情况,说明执法精神,并取得理解和支持。仍拒不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事情若干问题的划定(试行)》第三条部门债务利息计算加倍,直至执行人完成执行之日;被执行人多次执行的,应当计算相应部门部门债务的双倍利息,直至每次执行完毕。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行业进行分配或者提取的,相应部门的加倍部门债务利息盘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产业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盘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产业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盘算至产业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执法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盘算加倍部门债务利息。

《北京市法院执行事情规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01.01】第四百四十二条【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推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推行义务部门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眷属的生活必须用度。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看成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元、银行、信用互助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元必须管理。被执行人为离退休人员,其未推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在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产业或者收入不足归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元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归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元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须要的生活用度,生活用度尺度可参照当地的有关尺度确定。第四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收入转为储蓄存款后的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转为储蓄存款的,应当责令其交出存单。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应看成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执行依据副本,由金融机构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第四百四十四条【尚未支取的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被执行人在有关单元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看成出裁定,向该单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第四百四十五条【有关单元擅自支付的执法结果】有关单元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负担责任。典型判例裁判看法1、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执行法院凭据生效的讯断,执行被执行人的产业,提取被执行人每月人为及绩效人为,并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尺度,每月预留基本生活保障费,该执行行为切合执法划定。被执行人提出需要赡养老人的,需提供相关证据质料。案例一:《许庆欣、李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闽执复22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许庆欣系本案的被执行人,莆田中院凭据生效的讯断,执行被执行人许庆欣的产业,提取许庆欣每月人为及绩效人为,并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尺度,每月预留基本生活保障费,该执行行为切合执法划定。

许庆欣称其父亲需其赡养,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质料;许庆欣与杨俊先、杨朝飞配合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执行依据并没有执行顺序,执行法院可依法直接执行许庆欣的产业。但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应凭据被执行人所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尺度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眷属的生活必须用度。综上,复议申请人许庆欣的复议理由不能建立,本院不予支持。

2、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推行生效执法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有权裁定提取其应得租金收入。《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眷属的生活必须用度”的划定,适用的被执行人应为自然人,若被执行人为法人的则并不适用该宽免划定。案例二:《海南三亚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三亚宏祥瑞实业有限公司与三亚供发汽车出租公司申请认可与执行法院讯断、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执复字第26号】本院认为,农资公司将其名下的综合联体楼出租给华鸿公司用作旅店谋划,租期自2001年至2031年止,租金为每年税后50万元。

该综合联体楼及其所占用土地均挂号在农资公司名下,属农资公司所有。农资公司提供的供销系统内部资产治理及移交文件仅能证明供销系统内部谋划治理行为,并不能因此发生物权转移效果,故上述租金应属被执行人农资公司的牢固资产出租收入。

在农资公司未按执行通知推行生效执法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下,三亚中院裁定提取这部门租金收入,有事实和执法依据,并无不妥。农资公司系独立法人,以其法人产业对外独立负担责任,其关于名下产业的租金收入属其上级主管单元省供销社所有的主张不切合执法划定,本院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眷属的生活必须用度”的划定,适用的被执行人应为自然人,农资公司是法人而非自然人,故其依据该划定认为上述租金收入属于宽免产业的理由亦不能建立。农资公司关于三亚中院评估拍卖属省供销社的1000多万元的商业铺面系偏袒申请执行人三亚宏祥瑞公司的主张,没有在异议历程中提出并经执行法院审查,不属于本次复议审查内容。

综上,裁定:驳回申请复议人农资公司的复议请求。3、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在离退休人员无其他可供执行的产业或者收入不足以归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离退休金、养老金发放单元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退休金、养老金,用以归还其债务。

案例三:《古新贤与其他执行执行复议案件执行复议案件执行裁定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执复字第1号】本院认为,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业的划定》第七条的划定,对于凌驾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眷属生活所必须的衡宇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凭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眷属最低生活尺度所必须的居住衡宇和普通生活必须品后,可予以执行。执行法院扣划被执行人古新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州署前路支行60×××49、95×××26账户中的存款20000元,同时预留17961.10元存款未扣划以保障被执行人古新贤及其所抚养眷属最低生活尺度所必须的普通生活必须品,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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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如果该账户是社调养老账户,正常情况下,将会有存款继续进账。其次,《最高人民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扣押和划拨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中明确划定不得实施查封、扣押和划拨行为的工具是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该社会保险基金由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治理,专户治理,专款专用,并非是小我私家社调养老账户里的小我私家存款,所以执行法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古新贤有关银行账户并无不妥。

再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法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回复》已经明确纵然是被执行人的离休金退休金人民法院也可以扣划,但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须要的生活用度。综上,申请复议人古新贤申请复议的理由不能建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四:《牟佩琰申诉民事通知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执监字第28号】本院认为,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要求劳动社会保障机构与其他企业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克制查封、冻结、扣划社会保障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即不能用社会保险基金归还劳动社会保障机构的债务,之所以作出该划定,是因为劳动社会保障机构只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治理者,该基金并不属于劳动社会保障机构所有,当劳动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债务人时,不能动用其所治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来负担债务。而本案中,牟佩琰作为被执行人,原系济南铁路局山东济铁工程建设团体有限公司青岛电务工程分公司正式职工,退休后按相关划定领取养老金,养老金是牟佩琰的正当牢固收入,与上述通知中提到的情形并不相同。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事情若干问题的划定(试行)》第36条之划定:被执行人在有关单元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看成出裁定,向该单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为公正掩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正当权益,凭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划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产业或者收入不足以归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离退休金、养老金发放单元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退休金、养老金,用以归还其债务。

上述单元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须要的生活用度。生活用度尺度可参照当地的有关尺度确定。退休金、养老金均系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二者虽有区别但并不影响本案的执行。

本案中,牟佩琰作为被执行人,在无其他产业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法院要求养老金发放单元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牟佩琰的养老金,用以归还债务,并无不妥。但在执行法院执行时,牟佩琰可以要求执行法院为牟佩琰留出须要的生活用度。4、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被执行人在有关单元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看成出裁定,向该单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案例五:《包头市东河区财政局股权转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执复字第0042号】本院认为,“由于安隆房产公司汇入东河区财政局账户的4000万元所有权仍属于安隆房产公司,在安隆房产公司获得1460万元退款后,剩余款子2540万元所有权仍属于安隆房产公司,且本案执行依据南京中院(2012)宁商初字第112号民事讯断亦明确‘安隆房产公司以存入在东河区财政局(洪流卜洞项目保证金)2540万元对恒泰经纪公司予以担保’,南京中院在诉讼中凭据恒泰经纪公司的申请,要求东河区财政局协助执行,停止向安隆房产公司支付保证金2136万元,并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事情若干问题的划定》第36条划定,执行中裁定提取安隆房产公司在东河区财政局帐户上土地出让金人民币2136万元并无不妥。

”5、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都有依法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在执行阶段,原审法院向协助单元送达过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单元协助查封被执行人的债权,协助单元有协助法院查封的义务。案例六:《江苏省中成建设工程总公司徐州分公司与徐州神立管桩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3执复34号】本院认为,凭据执法划定,有关单元在收到法院的保全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质料后,违反执法划定擅自向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规模内负担责任。

在本案中,纵然存在协助义务人违反法例定擅自支付的情形,亦应先行要求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在支付的规模内负担责任。原审法院未按上述法式执行,而直接裁定冻结、扣划中身分公司银行存款也不切合上述执法划定。

需要说明的是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都有依法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本案在执行阶段,原审法院向中身分公司送达过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中身分公司协助查封被执行人神立管桩公司的债权,该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依然正当有效,中身分公司仍有协助法院查封的义务。综上,原审法院打消(2014)开执字第418-2号民事裁定书并排除对中身分公司银行账户1774574.01元冻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6、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执行法院未对被执行人的人为收入数额、抚养赡养家庭成员情况以及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举行观察和审查,就将已经扣划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根据截留人为收入的执行方式举行预留,缺乏作出裁定的事实依据,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被打消重审。案例七:《郭小燕、孙龙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执复60号】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是否应从扣划的106408元中为被执行人预留50%的生活费。淄博中院2016年9月1日扣划的被执行人孙龙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中的106408元,其性质已由人为收入转化为银行存款,淄博中院对该笔款子的扣划是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扣划,差别于对被执行人预期或到期人为收入的截留、扣划。

凭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产业的划定》第五条第二项的划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眷属所必须的生活用度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必须的生活用度依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尺度确定。对被执行人孙龙平提出的返还部门生活费和赡养费5万元的主张,淄博中院应联合被执行孙龙平的人为收入数额、抚养赡养家庭成员情况以及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举行审查。本案中,淄博中院未对被执行孙龙平的人为收入数额、抚养赡养家庭成员情况以及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举行观察和审查,就将已经扣划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根据截留人为收入的执行方式举行预留,支持被执行人返还5万元的主张,缺乏作出裁定的事实依据,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淄博中院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应扣划金额作出认定,在异议裁定中予以明确。

故裁定:打消原执行裁定,发回原法院重新审查。7、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执行法院在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收入”接纳执行扣划措施时,应当确认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数额明确无异,注意勿将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认定为应得收入,注意执行法式中债权和收入的区别。案例八:《盐都会阳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讯断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冀民终566号】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收入”接纳执行扣划措施时,应当确认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数额明确无异。

虽然君洋公司向泰州中院提起了诉讼,但人民法院未对该案作出实体认定,故债权债务关系及债务数额为不确定状态,即被执行人君洋公司在第三人处的“收入”尚不明确;即便君洋公司与建设指挥部之间存有债权债务,若按《排除〈工程承包条约〉协议书》第四条工人人为必须打到监察大队,其他款子打到君洋公司指定账户的约定明白,支付到监察大队的款子理应是工人人为,并非含工程款,所以,不能推定支付工人人为后所剩余的款子是支付给君洋公司的工程款或归君洋公司所有。8、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产业的,迟延推行期间债务利息盘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今后,纵然因被执行人申请再审而中止执行,也不能继续盘算加倍部门债务利息。

案例九:《湖北正苑状师事务所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执复86号】本院认为,法院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产业的,迟延推行期间债务利息盘算至划拨、提取之日。本案洪山区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0)洪法执字第1093号执行裁定,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省商务厅的银行存款843000元,并于越日将该款扣划至法院账户,故本案迟延推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只能算至2010年12月31日。今后,纵然因被执行人申请再审而中止执行,也不能继续盘算加倍部门债务利息。综上,正苑律所要求省商务厅负担2010年12月31日之后中止执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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