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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种类及区别有哪些:hth华体会全站app

来源:hth华体会最新网站   发布时间:2023-03-01 00:47nbsp;  点击量:

本文摘要:在实践中,证据是破案的关键刑事证据和民事证据的种类的区别在于是否有被害人陈述这一项,刑事证据的种类有许多,包罗物证书证平分类,那么刑事证据种类及区别有哪些?一、刑事证据种类及区别有哪些刑诉法第42条第2款划定了证据的七个种类。第一、物证、书证1、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2、书证是指以其纪录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质料或其他物质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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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证据是破案的关键刑事证据和民事证据的种类的区别在于是否有被害人陈述这一项,刑事证据的种类有许多,包罗物证书证平分类,那么刑事证据种类及区别有哪些?一、刑事证据种类及区别有哪些刑诉法第42条第2款划定了证据的七个种类。第一、物证、书证1、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2、书证是指以其纪录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质料或其他物质质料。

特别关注:如果一个证据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例如,在犯罪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如果用该书信的内容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则属于书证;同时,又需要判明该书信是否为被害人所写,需要作字迹判定,从痕迹的角度看,该书信又是物证。

第二、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相识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以证人证言笔录加以牢固;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刑诉法第48条划定:“通常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分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特别关注:1、单元不能作证人,因为单元自己没有感受和知觉,不能感知案件情况,也无法负担作伪证的责任。2、证人作证的两个基本规则:一个是证人的不行替代性规则,另一个是证人作证优先规则,即证人的身份与本案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到场人的身份发生矛盾时,应当优先作为证人。

3、证人与见证人差别。见证人的证明行为并不针对案件事实。

第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

内容主要包罗认可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是口头陈述,以笔录的形式加以牢固。

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办案人员的要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口供。严禁刑讯逼供或以欺骗、引诱等方法套取口供。

刑诉法第46条划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观察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实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特别关注:共犯相互之间就配合犯罪的情况相互举发与小我私家的罪责相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而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揭发,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配合犯罪事实的揭发,属于证人证言。第五、判定结论判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判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举行判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判定人有法定的回避理由,应当回避。判定结论与医疗单元的诊断证明在发生的法式上有原则的区别。

特别关注:1、用作证据的判定结论应当见告当事人,当事人有权提出重新判定和增补判定的要求。判定结论必须当庭宣读,判定人应当出庭,对判定历程和内容、结论作出说明,接受质证。2、对人身伤害的医学判定有争议需要重新判定或者对神经病的医学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举行。

判定人举行判定后,应当写出判定结论,而且由判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第六、勘验、检查笔录1、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磨练中所作的纪录。包罗文字记载、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质料。

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磨练笔录、尸体磨练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2、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举行磨练和视察后所作的客观纪录。检查笔录以文字纪录为主,也可以接纳照相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载的方法。

特别关注:勘验、检查笔录由办案人员制作,判定结论则由办案机关指派或聘请的判定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是对所见情况的客观纪录,判定结论的主要内容是科学的分析判断意见;勘验、检查笔录大多是解决一般性问题,判定结论则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第七、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盘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特别关注: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时所作的录音、录像不是视听资料。二、新刑诉法的证明尺度及其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例定的证明尺度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对此可以作以下明白:1、据以治罪的证据均亦查证属实;2、案件事实均有须要的证据予以证明;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的矛盾获得合理的清除;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清除了其他可能性。

三、刑事证明尺度的重构我们认为,刑事诉讼的基础任务是处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因此,刑事诉讼证明尺度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组成犯罪,是此罪抑或彼罪。其次是诉讼法式是否正当,公正和有效率。

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尺度应是二元化,而不应仅是“客观真实”或者“执法真实”的一元化实体尺度。二元化的诉讼证明尺度应包罗:一是实体尺度,即应以犯罪组成是否具备作为实体尺度,我们称之为要件说;二是法式尺度,即应以司法机关的诉讼证明运动是否严格根据法式法的划定举行,也就是说法式是否正当、公正和有效率。

犯罪组成是刑事执法划定的,决议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为建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主客观要件切合刑事执法划定,并具有社会危害性,则行为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反之,行为不组成犯罪,?应属公民的自由行为。可见,犯罪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最为直接、明晰的界线或尺度。

刑事诉讼的基础任务就是要解决行为人罪与非罪,此罪抑或彼罪的问题,因此,我们提出以犯罪组成是否具备作为刑事诉讼证明的实体尺度是科学的立法界定。以犯罪组成是否具备作为刑事诉讼证明尺度,另有以下理由可以作为明证。

首先,犯罪组成要件是立法者在对每一罪名的组成要素举行分析、归纳、总结的基础之上,对人类行为客观事实的执法化。即立法者制定执法规范即是对行为危害性充实认识后以法条的形式宣布于众。

刑事犯罪组成要件就是在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科学认识,是一种客观真实的执法化。因此,以是否具备犯罪组成作为刑事诉讼证明尺度既切合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原理,又与我国?“以事实为凭据,以执法为准绳”原则相一致。

其次,以犯罪组成是否具备作为诉讼证明尺度,切合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罪刑法定是“法无明文划定不为罪,法无明文划定不处罚”的高度归纳综合。这一原则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阻挡封建专制特权历程中确立的基本刑法观,厥后逐渐演化为世界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的任务是“处罚犯罪,掩护人民”,在诉讼运动中,通过控辩双方的举证运动,展现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切合某一罪名的组成要件,并决议是否科处刑罚。在法治文明日渐蓬勃的今日,任何决议对行为科刑处罚的裁决都不得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只有切合特治罪名组成要件的行为才是刑事诉讼所要展现的行为。

第三、从司法实践来看,任何司法运动都是一个三段论式的判断运动公安机关凭据自己查明的事实,举行分析、综合、判断事实是否切合某一犯罪组成要件,如果不切合,这些查明的客观事实并不具有执法意义;如果切合,则将案件质料移送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举行审查判断,如果实体上不切合某罪的组成要件,法式上不切合起诉条件,则做出不起诉决议或退回公安机关增补侦查。如果实体上切合某一犯罪的组成要件,法式上不存在违法之处,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审判机关更是注重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是否能证明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是否切合某一犯罪的犯罪组成,切合则做出有罪讯断,不切合则做出无罪讯断。可见,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运动均是围绕一个配合的基点即是否具备犯罪组成而展开,司法实践中的运动讲明,只有犯罪组成才是刑事诉讼的证明尺度,而且这一尺度也为证据的观察和运用指明晰偏向,具有简明简要、操作性强的特点。第四,从我国立法上看,《刑事诉讼法》第162条划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是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尺度,这是一种共识。

但由于对该条明白的偏差,引发了客观真实与执法真实的大争论。笔者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应明白为通过诉讼运动,控辩双方充实运用诉讼手段,凭据法院确认的证据所证实的案件事实切合某一犯罪的组成要件。

应着重在“清楚”的水平上必须到达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尺度即是否具备某一详细犯罪的组成要件。而不应纠缠于查清的事实是执法上的真实还是客观的原本事实。

证据制度是整个诉讼制度的焦点,刑事证据是认识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这种认识应到达何种水平则是我们研究刑事诉讼证明尺度时所应予解决的问题。所谓刑事诉讼证明尺度是指在刑事诉讼历程中,控辩双方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应到达何种水平,才气解决行为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划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实”是立法上对刑事诉讼应到达的水平所作的归纳综合性划定,此一划定虽然从立法上对质明尺度给予了规范化,但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刑事诉讼证明尺度的认识却极纷歧致,主要存在“客观真实说”、“执法真实说”、“两个基本说”之争,其中又以“客观真实说”和“执法真实说”的争论据主导职位。对这场争论,笔者认为应该跳出固有思维定式,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研究刑诉证明尺度。

因此,不妄自肤浅,以浅陋之识拟在对客观真实说与执法真实说试作评析的基础上,构建一种更为明确、详细、更具可操作性,并与当前人民法院“司法公正与效率”主题相适应的诉讼证明尺度,求教方家。综上,刑事证据种类包罗物证书证等,证据一般要凭据其存在的形态等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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